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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3-02-01 09:31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14006657/2023-00014 发文日期 2023-02-01 公开日期 2023-02-0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经济,管理,监督,市场秩序,安全生产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2022年以来,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围绕民生和新消费领域、重要商品和要素市场领域、商业营销领域以及新经济领域的竞争秩序,在全市组织开展了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口碑”营销、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全市共查办反不正当竞争案件171件,罚没款1144万余元,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将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无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1年11月30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5日起,通过在网店店铺推出“0元购”“免费试吃”等活动,要求消费者按照“全5星好评”“好评30字”等多种形式,结合申请退运费的形式申请退款,诱导消费者作出用户好评,欺骗、误导其他消费者。截至案发,当事人通过开展“0元购”“免费试吃”等活动,交易成功13831单,总金额2989591.5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8月8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和服务满意的评价,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也为其他消费者挑选商品和服务提供了参考。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电商平台商家为了提升店铺的信用等级、流量、排名等,通过“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方式诱导消费者作出与实际商品、服务不相符合的虚假评价的行为,既误导了其他消费者,更是扰乱了电商平台信誉评价机制体系乃至整个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刷单炒信”违法行为,规范了电子商务领域市场交易秩序,助力了网络经济有序健康发展。

          案例2: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篡改伪造销售量案

          2022年4月19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时发现,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在售部分商品销售量数据疑似篡改伪造。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销售,于2017年开设网店,主要销售青团、粽子、月饼等糕点。为营造其网店在售商品销量巨大的假象,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当事人自2021年3月起,雇佣他人对部分商品宣传页面中的销量数据进行篡改,篡改后的累计销量数据均为“10万+”,远高于商品实际的销售数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6月9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端午佳节等特殊时间节点,粽子等时令产品正值销售旺季,该案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时通过篡改公示的商品销量而误导消费者,极大地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同时也是对同行业者的不公平竞争。该案的迅速查办,有力打击了弄虚作假、修改销量的违法行为,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了网络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3: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及虚构原价案

          2022年7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对销售的羊奶粉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经查,当事人在通过健康讲座、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等方式招揽老年顾客进行推销时,宣传其所售羊奶粉获得“中国老龄产业百强民族品牌”“CCTV央视魅力品牌”等荣誉与真实情况不符,构成对商品的曾获荣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另查,当事人将其办理会员卡后实际销售价格199元的商品原价虚构为1009元,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12月14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等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合并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开展涉老“食品”“保健品”等领域涉诈问题隐患整治工作,是市场监管部门落实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实际举措,有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一些保健品经营企业经常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体验、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等形式,向老年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老年人与其进行交易。该案的查办,严厉打击了涉老“食品”“保健品”等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守住老年人的钱袋子,向社会亮明了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

          案例4:无锡某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0年8月,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在销售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向业主隐瞒了小区并未规划地下储藏室的事实,承诺赠与一楼业主地下空间使用权但交房时并未兑现等行为构成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解决了业主诉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9月12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房地产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行业公平竞争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等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规范了房地产企业的营销宣传行为,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房产交易的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对规范房地产领域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5:无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10月8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无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老板陈某通过其抖音号宣传该公司一天盈利1.5个亿,其宣传内容涉嫌虚假。经查,当事人2019年营业收入为3125.73万元,与抖音平台视频中宣传的“2019年开一场会,收入1.5个亿”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为虚假宣传。当事人通过其公司股东抖音账号,对其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2月14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互联网给人们带来社交互动、信息服务、观点交流等诸多便利,同时也伴随着商业炒作、虚假宣传等诸多困扰。“女网红日挣1.5个亿”是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对其公司产品销售情况做出与实际不相符的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本案的查办,及时回应了舆论关切,市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平台上的虚假宣传行为一经发现将坚决亮剑、依法查处。

          案例6:江苏某蟹业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9月22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江苏某蟹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销售的大闸蟹包装盒及宣传单页、公司微信公众号等多处以“阳澄湖大闸蟹”名义进行宣传,但未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持有人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规定使用的蟹扣,同时当事人亦非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协会的会员。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大闸蟹非按照地理标志持有人要求符合其规定标准养殖的大闸蟹,且供应商农户向当事人销售时亦未声称自己养殖的为“阳澄湖大闸蟹”。其以“阳澄湖大闸蟹”名义宣传为虚假内容,误导、欺骗了消费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8月5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阳澄湖大闸蟹”作为江苏着名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不仅仅是要养殖在阳澄湖水域范围内,更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苗种采购、蟹塘建设、饲料投喂等,才可以作为地理标志产品。而在当事人对外以“阳澄湖大闸蟹”的名义进行宣传和销售的蟹未按照上述标准进行生产,且未经过地理标志持有人的认可,扰乱了涉农产品市场竞争秩序。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执法威慑力,对涉农产品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快查处,起到了“查案一件,规范一片”的执法效果。

          案例7:江阴某科技公司、黄某、王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1年6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接江阴某钢丝制品有限公司反映,江阴某科技公司、黄某、王某涉嫌侵犯其公司商业秘密。经上海科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认定权利人提供的秘点满足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执法人员依法对江阴某科技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江阴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某,在明知或者应知权利人前员工王某违反保密义务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委托上海科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现场设备、生产工艺、半成品、产成品等进行技术要点鉴定,认定江阴某科技公司技术要点与权利人技术要点特征实质相同(特征相同)。另查,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为1779万余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已达刑事立案追诉标准。2022年11月4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该局将案件移送江阴市公安局。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凝聚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企业最核心和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该案当事人通过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对同行业竞争者权力的侵犯,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坚决打击,有利于推动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强化执法震慑,提升企业乃至全社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案例8:宜兴某门诊部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2年5月24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反映,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开展周年庆砸金蛋有奖销售活动,并在店堂海报中公布了活动整体的中奖概率为100%,但未明确公布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的中奖名额或中奖概率。至检查时止,当事人只将三等奖、四等奖的奖券投放市场,一等奖、二等奖的奖券未投放市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8 月 5日,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促销已经成为企业扩大销售量的重要手段和拉动消费的新型方式,促销活动日益普遍,促销手段日益多元,已成为引领市场竞争的新热点。欺骗式有奖销售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日益多发,严重影响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和其他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办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促销行为的有序规范,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9:宜兴市某紫砂艺术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案

          2022年7月6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宜兴市某紫砂艺术馆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底部刻有具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汪某仙、顾某舟及其他紫砂行业知名的制壶艺人等人姓名的紫砂壶,上述紫砂壶均不是名师本人制作。当事人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在其直播间向消费者宣传其销售的大师壶,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紫砂壶为以上知名制壶艺人制作。截至案发,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5377元。另查,当事人以盈利为目的,在直播间销售紫砂壶时,伪造李某智、季某芹、李某南的获奖证书等信息,制作包含虚假内容的宣传册和珍藏证书,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2022年9月13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仿冒混淆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宜兴紫砂是驰名中外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张亮眼的“城市名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任何试图“搭便车”“傍名牌”等方式不劳而获的行为,都会严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该案的查办有力维护了被混淆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净化了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10:某食品有限公司仿冒混淆案

          2021年9月8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一款名为“京某斋”的桂花酸梅汤,其所使用的包装、装潢在文字、大小、形状、色彩上均与“信远斋”产品相似,各种构成要素形成的整体达到在视觉上非常近似的程度,两产品的包装装潢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经查,信远斋公司的桂花酸梅汤产品诞生以来,通过多年宣传和使用,该产品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于2005年被批准为中华老字号会员单位,具有一定的认可度和知名度。当事人共生产2250箱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共计68919.52元,因无法确定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促成其达成交易的相关数据,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进行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山寨”商品通过合法注册商标等进行细微改动,“碰瓷”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实施仿冒混淆行为,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该案的查办,有效震慑了心存侥幸心理的违法经营者,使“搭便车”“傍名牌”无处遁形,全力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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