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4-11 15:22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57/2022-00091 | 发文日期 | 2022-04-05 | 公开日期 | 2022-04-11 |
文件编号 | 锡市监〔2022〕3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经济,管理,调整,市场秩序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锡市监〔2022〕37号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无锡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无锡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 “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服务“六稳” “六保”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9号)等文件精神,统筹疫情防控和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完善柔性执法清单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含义及适用依据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本指导意见所称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经调查发现,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且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不再对与其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等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化,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不得实施”、“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规定的细化和明确。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干扰,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原则及适用要求
(一)依法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切实履行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的监管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涉嫌触及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包容审慎监管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1.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可以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1)主观过错较小;(2)初次违法;(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4)及时中止违法行为;(5)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6)案涉货值金额较小;(7)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8)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的因素。
2.初次违法是指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类型违法行为。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1)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2)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3)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召回或者下架案涉产品、退还违法所得等。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核查改正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案件调查期间应当督促当事人妥善保管,不得隐匿、损毁或擅自转移、处置。
(三)严格程序
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但是清单所列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且符合适用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个案情况,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实体上、程序上严格规范实施、延长、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执法行为。同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DB3202/T 1013-2021)之要求,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情况。
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市场监管部门又发现当事人有下列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1)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2)损毁证据或存在损毁可能性的;(3)隐匿、损毁,擅自转移、处置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或者存在此类行为可能性的;(4)其他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及清单适用于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对本指导意见中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指导意见施行前已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且符合清单条件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附件:《无锡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1.0版)
无锡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1.0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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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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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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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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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情形(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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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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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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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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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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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涉嫌无照经营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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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属不涉及许可事项或有证无照的无照经营; 4.从事经营活动时间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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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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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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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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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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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与涉嫌未依法显着、清晰表示有关内容的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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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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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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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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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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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与涉嫌使用引证内容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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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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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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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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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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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与涉嫌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各类的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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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专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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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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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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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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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与涉嫌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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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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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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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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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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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与涉嫌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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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3.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4.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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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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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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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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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与涉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未显着标明“广告”字样的行为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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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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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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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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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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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与涉嫌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未标注已取得审查批准文号的行为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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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已取得审查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
3.广告发布内容与原审查批准内容一致;
4.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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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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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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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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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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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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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4.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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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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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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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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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经涉嫌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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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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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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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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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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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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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涉嫌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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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
3.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4.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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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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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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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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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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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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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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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制造、 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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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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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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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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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涉嫌未依法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列入目录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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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依法标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但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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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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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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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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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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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涉嫌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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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持续时间较短;
4.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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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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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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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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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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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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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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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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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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