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不服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申请复议一案决定书
时间:2021-08-25 14:11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57/2020-00613 | 发文日期 | 2021-08-25 | 公开日期 | 2021-08-25 |
文件编号 | 〔2021〕锡市监行复第026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体裁 | 决定 | ||
关键词 | 决定,行政,市场秩序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结。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锡市监行复第026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东路311号崇文大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
2021年4月26日,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辖区内快递公司“韵达快递无锡西门公司”明知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仍然提供运输服务。5月11日被申请人在平台作出了不立案决定,理由是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涉案违法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准确
2021年4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申请人称韵达快递无锡西门公司快递运输打火机油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我局立案查处。
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根据举报单的附件材料登录举报人购买涉案产品的拼多多购物平台,搜索交易快照所标称的产品销售单位“飞驴家居生活旗舰店”,发现上述店铺已下架,且经核实该平台上名称近似的“飞驴官方旗舰店”与上述“飞驴家居生活旗舰店”并非同一主体;执法人员随机抽取销售同款产品其他店铺,证实涉案产品的成分为煤油,而煤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1571项所指的危险化学品。2021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根据举报线索对举报人提供的快递点地址建业路11-20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门头为“鲜奶屋”且该店铺处于关闭状态,后被申请人至举报人所提供的快递单寄件地址梁溪区xx路55号找到涉案快递点,证实其只是《快递暂行条例》所指的快递末端网点,只提供寄递服务,依法不需领取营业执照。
《快递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国邮发[2016]107号)第十五条规定:寄递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快递行业的主管部门为邮政管理部门。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的规定,如果判定属于危险化学品则应当由邮政管理部门管辖寄递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该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打火机煤油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故被申请人无法根据该法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管辖,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投诉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事项发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发动了行政权,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举报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举报人对于调查处理结果不服,提起复议诉讼的目的是为第三人施加负担,例如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对第三人的处罚,其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则应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并不会导致申请人实体权利的灭失,申请人可以再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对于其举报查处决定的利害关系人,不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1年4月2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韵达快递无锡西门公司”(申请人举报材料载明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xx路11-20号)运输打火机煤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韵达快递面单显示快递单号为“510 H903-39 01”,寄件地址为“xx55号”,收件地址为“山东xx村。
2021年5月10日,被申请人至江苏省无锡市xx路11-20号现场检查,该地址为“鲜奶屋”,“鲜奶屋”处于关闭状态。被申请人至寄件地址(xx55号)检查,该地址为韵达快递网点,单号为“510 H903-39 01”系由该网点寄出。
2021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答复申请人该举报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理由是“经查,危险化学品应由应急部门处置,快递违规由邮政部门处理,该举报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
案涉产品为打火机煤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未禁止生产、销售。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邮寄案涉快递的网点为韵达快递末端网点,故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快递网点运输打火机煤油行为是否合法应由邮政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实施监督管理。被申请人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且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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