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解读
时间:2022-11-02 08:38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理解和落实《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对激励监管执法人员勇于执法、担当作为提出了明确要求。2019年1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细化追责免责相关办法,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2019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职免责规定还不够明确,有必要以应急管理部名义出台《规定》,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二、制定过程
《规定》的起草工作于2021年启动,结合原安全监管总局令《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内容,在进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初稿。经征求有关部门和部分中央企业意见,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应急管理部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各方面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
三、主要内容
《规定》从监督、保障两个方面,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责作出规定,坚持约束与激励并重,强调有错必纠、容纠并举,尽职免责、失职问责,《规定》共2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适用本《规定》。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应急管理系统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消防救援机构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组织,监督和保障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和履职标准。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尽职免责、失职问责。从履职标准上,《规定》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对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了三项要求:编制本部门权责清单、分解落实执法职责;按照年度计划和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专项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和举报的事故隐患等,确保对辖区内安全监管重点企业按明确的时间周期固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及时组织查处严重违法行为、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制定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二是对执法人员,要求其根据本部门的安排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严格责任追究。一是在追责情形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梳理了共18项具体追责情形,5种从重追责情形、5种从轻减轻追责情形。二是在责任追究程序和方式上,明确应当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三是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与纪检监察责任追究作出衔接性规定,确保行纪衔接贯通,责任追究到位。
(四)明确尽职免责。参照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相关规定,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规定》明确了12项尽职免责的情形,包括行政执法中的11项情形,以及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的情形,并严格限定了免责的适用条件,鼓励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积极担当作为。
(五)保障依法履职。《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予以强调重申,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执法活动记录作出规定,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名誉权和人身安全保护,同时还明确应当做好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对行政执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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