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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无锡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5-15 15:1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关于征求《无锡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借鉴上海、南京等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正在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的《无锡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审查,现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书面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24日前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至市司法局(通信地址:无锡市市民中心10号楼7楼,邮编:214131,传真:81825284,电子信箱:lfec704@163.com)。

          为进一步增强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文件制定质量,市司法局拟于5月19日(周四)和5月21日(周六)召开两场座谈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请有意参加者根据自身情况于5月18日9:00前填写会议报名表:https://docs.qq.com/form/page/DR29WR1VUa0JBRHhU

          因疫情防控需要,市司法局将在全体报名人员中随机确定单场不超过20名代表参会。最终确定的座谈会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名单将另行公示,请报名人员关注“无锡司法”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取相关讯息。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可以将书面意见和建议现场反馈。

          感谢支持!

          附件:

          《无锡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送审稿)

          无锡市司法局

          2022年5月15日

          无锡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的安置房、保障房、单位自管房需要增设电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充分协商、确保安全”的原则增设电梯。

          2022年1月1日以来完成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下简称增设电梯)的,政府给予最高20万元/台的资金补贴。补贴上限和具体标准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各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可以将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工作统筹纳入本辖区老旧小区成片更新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综合实施绿化迁移、管线迁改等施工。

          增设电梯涉及电力、通信、供水、燃气、有线电视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反馈迁改方案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免收或者按成本价收取相关费用。

          对增设电梯的村(社区),给予村(居)民委员会适当补助资金。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增设电梯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增设电梯工作,编制补贴资金计划、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查等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增设电梯的方案审查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增设电梯的安全管理、监督检验等工作。

          发改、财政、公安、市政园林、消防救援、应急管理、水利、人防、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增设电梯的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增设电梯工作,做好增设电梯的施工配合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增设电梯一窗受理制度。

          增设电梯需求大的镇(街道)可以建立增设电梯工作站,指导、协助增设电梯工作。

          第六条 增设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充分协商。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对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七条 既有住宅以单元为单位增设电梯。同一单元原则上只能增设一部电梯。提议人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指导下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增设电梯属于多个单元共用的,意见征求范围为共用电梯的所有单元。

          第八条 申请增设电梯,应当经上述征求意见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产生不利影响的,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必要时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九条 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增设电梯方式、资金分担、长效管理、实施主体、后续管理主体等方面签订书面协议。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对交付使用后的电梯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条 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商定的比例,自主筹集资金;

          (二)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新职工住房补贴,下同)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财政性资金;

          (四)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简称建设者)。建设者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鼓励增设电梯采用项目总承包加后期运维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建设者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着位置以及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外侧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所属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并监督下进行,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公示报告。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与异议人协商,并形成协商记录。协商记录作为公示报告的附件。

          第十三条 增设电梯应当向所在区的增设电梯受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表;

          (二)建设者身份证明文件;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三)增设电梯设计方案;

          (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业主同意书面意见,并附征求意见范围内法定多数同意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复印件;

          (五)公示报告;

          (六)其他法定材料。

          第十四条 增设电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者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和工程及设备质量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生产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备案通过的设计图纸和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查应当采用专家论证方式。

          第十六条 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施工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机房(机器设备间)和井道布置图等技术资料。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 电梯安装完成后,建设者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条 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由各区承担。市级财政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增设电梯目标任务的梁溪区、滨湖区(马山、胡埭地区除外)进行奖补。

          第二十一条 对积极配合增设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表扬。

          第二十二条 增设电梯建设资金分担及补偿指导标准、提取住宅维修资金支持增设电梯办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论证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增设电梯补贴标准调整和市对区奖补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增设电梯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阻挠、扰乱、破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无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锡政规〔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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