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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9-09-08 16:30      浏览次数:       来源: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1400650X/2019-00053 发文日期 2019-09-08 公开日期 2019-09-0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价格,收费,公证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价格权益,促进我省公证服务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现就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发改收费发〔2019〕70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价格权益,促进我省公证服务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现就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构依法提供公证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明确的公证服务事项和收费标准执行。

        二、公证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公证服务场所显着位置和网站公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

        三、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的代拟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承担公证顾问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调解,以及为当事人办理公证提供复印、拍照、录音录像、摄像等服务,不属于《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所列公证服务事项。提供前述服务的,由双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原则,自行协商收取费用。

        四、公证机构应当事人要求,委托第三方为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检验检测、评估、其他资料翻译、译文校对、邮寄和代办登记、代办认证等服务,不属于《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所列公证服务事项。委托第二方提供前述服务的,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

        五、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指导公证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为当事人提供方便、高效、优质的公证服务。

        六、公民和组织发现公证机构有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其它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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