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7 17:20 来源:锡山
房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就甲方位于锡山区东港镇 村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整体出租给乙方使用的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状态
1、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租赁物是位于本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乙方对于租赁物的产权情况及租赁物的现状充分知晓,并同意以现状租赁。
2、房屋建筑总面积约 平方米,由 栋建筑物组成,其中 号楼 平方米; 号楼 平方米;有房产证的面积约 平方米,无证面积约 平方米。租赁物占地面积约 平方米( 亩)。上述房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均为大约数,未经测绘部门测绘确认。甲、乙双方对上述房屋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无异议。
租赁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由乙方依法确定。如需办理审批或许可的,由乙方自行办理,费用自负,未取得审批或许可的,不得开业,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合计年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其中:房屋租金每平方米 元,计 元;土地租金每平方米 元,计 元。由乙方于 支付。
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足额支付的租金后10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权税由乙方缴纳。乙方使用租赁物而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租赁期间,乙方负责租赁房屋、土地、配套设备设施、园林绿化、道路通道的物业管理,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在租赁期间,乙方负责租赁物所有的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维护、加固),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发现乙方没有维护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修缮、改正,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进行维修、改正,逾期甲方可以自行派人代乙方维修、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租赁物交付后乙方即可开始装修的前期工作,乙方应向甲方报送详细的装修施工方案,待甲方对乙方报送的装修施工方案审查并出具书面同意书后方可开始施工,并在装修完工后30日内将设计施工图纸、效果图、管线图、装修费用清单或竣工结算书(于竣工结算后10日内提供)报甲方备案。装修设计、施工等所需一切材料、人员、水电气及工程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对租赁房屋之装修必须遵守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租赁物的消防安全、确保防火疏散通道通畅;应自行配备防火要求的消防设施;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楼面铺砖、堆放重物或另砌隔断墙应不超过原设计的负载要求。
第十条 乙方在租赁土地上需要修建道路、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的,须经甲方书面审批同意,以及镇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符合市场规划设计要求,由乙方负责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违反前述规定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租赁合同并将修建的道路或者新建、扩建、翻建的建筑物进行拆除或无偿收回。
第十一条 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但不免除任何一方变更、终止前既已存在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终止时,房屋内乙方装修的可移动物乙方可自行拆除,固定在墙体、地面以及屋顶等不可移动之物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装修及撤离时不得损坏房屋(包括外部及内部),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第十三条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租赁物: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在院落内搭建新建筑物;
3、损坏承建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
5、在租赁物内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6、未及时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
7、拖欠租金超过3个月以上的;
8、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甲方指出在一个月内未整改的。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房屋遇政府拆迁或遇国家、政府、集体规划需要终止合同时,或租赁期内遇政府征收土地或土地所有者为合法的项目建设需要收回土地的,本租赁合同即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赔偿、补偿,甲方根据乙方实际租赁时间计收租金。
第十五条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如欲续租,应在租赁期满日前9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物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六条 租赁期内,乙方应为租赁标的物办理相应的财产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未办理财产保险而引发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八条 乙方应妥善、诚信经营,若因乙方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所有的本租赁合同项下的生产、生活设备被法院拍卖、变卖的,乙方结欠甲方的款项,甲方有权在拍卖、变卖款中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下,乙方应向出租人交还租赁物:
第二十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0日内将租赁物交还给出租人,并将租赁物内属于乙方的可移动的物品清空,不清空的视为乙方已经抛弃,甲方可作为废品处置。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交还租赁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装修、设备设施的补偿、赔偿请求。
第二十二条 租赁期内,若乙方不按期支付租金,应以应付而未付部分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乙方应如期交还租赁房屋、土地,如逾期交还,每逾期一天乙方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日租金的 3 倍向甲方计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乙方如拖欠甲方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费等,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的设备、设施等。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相应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催讨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条款发生冲突时以本合同规定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鉴证方(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