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示范城市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文号 | 锡政办发〔2022〕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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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4-13 15:09:34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
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示范城市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锡政办发〔2022〕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示范城市建设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示范城市建设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切实做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5号)、《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扎实推进系统化全域海绵示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22〕27号)等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紧扣新型城镇化和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引领、协同推进”原则,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充分利用城市水体、绿地、建筑、道路等对雨水的渗透、吸纳和净化作用,最大程度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流域防洪能力,有效削减径流污染,切实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加快构建健康完善的城市水生态系统,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4年,海绵城市理念在“城乡全区域、建设全领域”得到有效落实;城市人居环境和生态品质得到明显改善,基本消除市区建成区劣V类水体,国省考断面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5%;城市水系统低碳韧性水平显着提高,城市内涝防治标准达到50年一遇,内涝积水区段全部消除,城市防洪标准实现规划要求,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3%,雨水资源化利用量不低于1008万吨/年;建立行之有效、具有显着示范价值的海绵城市组织推进机制和规划建设管控体系,形成规建管一体化闭环管理模式,打造国内一流的技术保障体系和产业支撑体系;全面建成“内外兼修、独具特色、示范引领”的海绵城市。
——2021年:完成海绵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系统化技术方案、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形成切合实际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现状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完成105项建设项目,建成一批在全国、全省有影响力的示范项目。
——2022年:完成技术标准和指导性文件编制工作,形成覆盖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全生命周期的技术标准体系。现状建成区3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完成149项建设项目,各区至少建成一个具有连片效应的海绵城市示范区。
——2023年(至验收前):完成创新研究工作,形成一批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研究成果。现状建成区4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完成112项建设项目。示范创建任务全面完成,规建管一体化管控模式有效建立,生态、低碳、韧性的城市水系统建设水平大幅提升,形成国内领先的海绵城市建设模式。
三、总体要求
(一)因地制宜,问题导向。结合我市不同片区的城市功能布局、水文地质条件、水资源禀赋状况、水环境保护与内涝防治要求等,坚持问题导向、因地施策,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与指标,强调人工与自然的有机结合,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构建安全经济高效的海绵型雨水系统。
(二)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坚持用系统的思维和方法谋划推进示范城市建设,加强项目统筹,与新型城镇化、美丽无锡、美丽河湖、城市更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将海绵城市理念融入城市开发建设更新全过程,示范引路、点面结合、有效推进,着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构建绿色生态的宜居环境。
(三)市区联动,形成合力。建立和完善海绵示范城市推进机制,进一步明确市、区责任分工,紧扣高质量发展考核,强化海绵城市建设考核评估,形成“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市区联动、统筹推进”的格局,有序推进示范建设各项工作。
(四)创新模式,拓宽渠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创新建设模式和工程模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拓宽投资建设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海绵城市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在“城乡全区域”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扩大优质生态产品供给,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各区人民政府抓紧编制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出台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建设任务和项目时间表,实行挂图作战;在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现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区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系统化技术方案,以排水分区为单元明确实施方案、监测方案和效果评估方案,在详细规划的尺度上细化和落实建设指标、建设任务;强化技术管理力量建设,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开发和园区建设的管理,确保未列入示范城市建设项目库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有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列入示范项目库的在建项目,重点对已开展前期设计或已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类项目,对照创建考核要求,增补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变更、完善设计、施工图。其他在建项目,参照入库项目的管理要求,补充完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二)集中打造海绵城市示范片区
结合我市城市发展“大盘子”,探索海绵城市理念“嵌入式”的城市建设发展模式,打造具有连片效应、引领效应的海绵城市集中展示区。
建设任务:各区人民政府以汇水分区为单位系统谋划、统筹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强化连片示范效应,采取片区包干模式,打造蠡湖未来城、宛山湖生态科技城、洗砚湖生态科技城、锡东新城高铁商务区等海绵城市示范片区。其中,蠡湖未来城力争建成“示范中的示范”。每年完成不低于现状建成区5%、示范城市验收前不低于现状建成区40%的海绵城市建设任务。
建设要求:在示范片区的规划建设中,最大限度保护原有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留有足够涵养水源、应对较大强度降雨的林地、草地、湖泊、湿地,保持开发前的自然水文特征。运用生态手段对已经受到破坏的水体和其他自然环境进行恢复和修复,保留足够的生态空间。按照低影响开发理念,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在城市中保留足够的生态用地,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积比例,统筹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同时,根据需求适当开挖河湖沟渠、增加水域面积,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
(三)分类落实海绵建设要求
1.建筑小区
(1)建设规模: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安排金海里等48个老旧小区海绵化改造项目,总面积约440公顷。结合城市更新计划,安排运河湾等6个片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总面积约592公顷。结合城市开发建设计划,安排万科四季都会等106个房屋建筑及住宅小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总面积约787公顷。
(2)建设要求:在实施内容和成效上充分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在具体工程措施上落实海绵设施建设要求。
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更新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屋面维修,采用对雨水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材料,有条件的可设置屋面雨水限流排放设施,增加雨水收集设施。路面维修,新修和翻建小区道路,选用透水路面。排水管网改造,完善和疏通污水、雨水管网,实施雨污分流,保证排水畅通。增设停车场泊位,采用透水铺装。绿化改造,可因地制宜建设小型下凹绿地。建设休闲场所,修复、增添居民体育活动、休闲娱乐场所,采用透水铺装,有条件的可建设小型雨水花园。
新建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地块建设有利于雨水径流汇入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绿地中下凹式绿地面积比例不少于30%。铺装地面采用透水铺装系统,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少于40%。优先选择对径流雨水水质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建筑屋面及外装饰材料,有条件的可设置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
2.道路广场
(1)建设规模:结合道桥建设计划,安排凤翔快速路(规划北外环—江阴界)等65个道路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总长约102公里。结合城市广场建设计划,安排鹅湖甘露广场等3个广场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总面积约7.5公顷。
(2)建设要求:在实施内容和成效上充分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在具体工程措施上落实海绵设施建设要求。
道路类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建设有效的溢流排放设施,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道路绿地要配置雨水滞蓄通道、下凹式绿地等雨水调蓄设施。人行道、非机动车道采用透水铺装系统,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少于40%。
广场类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广场建设有利于雨水径流汇入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绿地中下凹式绿地面积比例不少于30%。铺装地面采用透水铺装系统,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少于40%。
3.公园绿地
(1)建设规模:结合城市绿化管养和绿化建设计划,安排运河公园等26个公园绿地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总面积约60公顷。
(2)建设要求:在实施内容和成效上充分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在具体工程措施上落实海绵设施建设要求。
公园绿地类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步行系统、停车场采用透水铺装。绿地内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通过竖向优化设计,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4.水系治理
(1)建设规模:结合美丽河湖建设计划,安排清水河(小溪港)综合整治等52条水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总长度约320公里。结合城市防洪排涝建设计划,安排锡北运河(南岸)堤防提升等11个防洪排涝类项目。
(2)建设要求:在实施内容和成效上充分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在具体工程措施上落实海绵设施建设要求。
水系治理类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滨水绿带绿化控制线范围内,建设湿塘、雨水湿地等设施调蓄、净化径流雨水,绿化带接纳相邻城市道路等不透水汇水面径流雨水时,设置植被缓冲带,以削减径流流速和污染负荷。有条件的河道,建设生态驳岸,并根据调蓄水位变化选择适应的水生及湿生植物。
5.排水管网及场站
(1)建设规模:结合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333”行动,安排污水主管网排查检测和修复等28个排水管网详查及改造项目,总长度约1936公里;安排城北污水处理厂二厂一期等15个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及新建项目,总处理能力99.25万吨/日。
(2)建设要求
排水管网详查及改造类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全面排查检测雨污水管网功能性和结构性状况,查清错接、混接和渗漏等问题。排水管网设计标准满足相应要求,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得低于2年一遇,重点区域、重点道路、重点公共建筑不得低于10年一遇。
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改造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达到《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水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要求。
6.能力建设
(1)强化技术支撑。加快编制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系统化技术方案。加强相关专业技术团队支撑,鼓励市、区两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开展“伴随式”技术咨询服务,强化全流程技术把关。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提升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运行、管理等方面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
(2)完善标准规范。针对建筑、水系、道路、绿地等不同类型项目,制定覆盖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全生命周期的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无锡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图集》《无锡市城市水系类项目海绵城市设计指引》《无锡市建筑小区类项目海绵城市设计指引》《无锡市道路广场类项目海绵城市设计指引》《无锡市公园绿地类项目海绵城市设计指引》等。
(3)开展创新研究。加强海绵城市技术攻关,开展一批引领型、实用型、攻关型的课题研究,强化创新引领,着力解决海绵城市建设本地化的关键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水文,厂网河一体化建设管网等重大理论研究;雨洪灾害的预报预警及防灾、城市生态和生境建设、暴雨灾害淹没图绘制等前瞻类研究;排水管网低水位运行技术和方法、海绵城市建设缓解热岛的效应和机理、海绵城市建设的碳减排途径和效益、城市径流污染特征及控制技术、“隐藏式”海绵城市建设景观塑造模式、污水提质增效建设与效益、海绵城市建设中绿色基金应用模式、基于双碳目标下的海绵城市生态资产价值实现路径、海绵城市建设运维资金保障模式、雨水资源化经济激励模式等创新类研究。
(4)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完成管网排查检测,建立健全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管网信息化、账册化管理。建设基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信息平台,配套建立雨水径流水量水质监测系统、河湖水系水量水质监测系统、重要海绵城市设施运行情况监测系统、降雨及城市气温监测系统等模块,与智慧城市、水利、排水等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实现项目管理评估、雨水动态监控、洪涝风险预警、综合调度等功能。
(5)推动产业发展。研发和推广透水材料、净水材料、雨水排放智能感知设备、自动控制设备等,成立海绵城市产业研究院,孵化一批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大的海绵企业,实现产、学、研、用一体化协同推进。
五、责任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示范城市创建的日常工作,督促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定期对各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考核;负责牵头制定全市海绵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系统化技术方案;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要求纳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海绵设施建设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结论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履行项目验收和验收备案等环节的依据;牵头组织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导则、标准图件编制工作和创新研究,并开展技术培训;搭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信息平台。
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计划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等相关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相结合,纳入年度相关计划,指导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论证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市财政局:加强中央奖补资金使用管理,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向上争取资金补助,探索创新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支持市级海绵城市建设。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划定城市重点绿线、蓝线,管控严控绿线、蓝线,编制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体现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修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在设计方案审查阶段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审查;指导、监督各区相关责任部门在项目审批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市管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的海绵城市设施的后期养护行业管理,制定相关领域的技术导则,开展创新研究,参与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及建设项目的评审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指导、监督各区相关责任部门做好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库、湖塘、河道等涉水建设项目,制定相关领域的技术导则,开展创新研究,指导、监督各区水利及相关责任部门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宣传、大数据、气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示范城市建设实施工作。
市建管中心和市城建发展集团、市市政集团等单位要制定工作计划,切实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实施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管理规定、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技术标准落实到具体项目,组织做好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技术管控、设施维护、资金保障等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保障。进一步建立并完善资金投入和使用管理制度。管好用好中央奖补资金,确保支付进度;积极争取省级奖补资金,采取多种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拓宽资金渠道。加强对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本的统筹使用,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投入力度。统筹谋划项目建设,在水利、生态环保、市政交通、城市更新等项目中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二)加强项目管理。示范城市建设项目要建立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项目化实施、节点化推进,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切实提高精准性和有效性。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建设实施单位要结合年度具体建设实施情况,优化项目实施,强化过程管理,坚持协同联动和集中攻坚,全力以赴、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重大项目要建立监理工作定期报送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施工单位,并责令限期整改,确保项目建设效果。
(三)严格监督考核。市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考核制度,分年度下达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任务书,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专项考核内容纳入各地各部门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健全督导制度,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建立督查专报制度,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定期对中央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对资金使用进度和绩效进行督察检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督导工作,对于督导反馈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行动计划,尽快出台工作方案,在体制机制建设、能力建设、项目建设等领域加强研究探索,并加快推进相关工作,落实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附件:1.无锡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无锡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示范城市建设绩效考核办法
附件1
无锡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规范和加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列入无锡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示范城市建设项目库的项目,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与海绵城市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海绵办负责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统筹、项目评审、项目推进、综合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及市海绵办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年度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计划、专项资金奖补方案,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市级项目、重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项目结(决)算复核;对安排奖补资金的区级项目进行专项验收评估和结(决)算复核。
市财政局负责参与确定年度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计划、专项资金奖补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建设进度拨付专项资金;负责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海绵办其他部门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进行复核及考核验收。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区财政局、海绵办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地区年度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计划、专项资金奖补方案进行审核、制定和汇总上报;负责对属地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负责对属地项目结(决)算复核进行复核及考核验收。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和建设进度拨付专项资金;负责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区海绵办其他部门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进行复核及考核验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一)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供排水设施、雨水调蓄设施、城市内部蓄滞洪空间、城市绿地、道路广场、城市内河(湖)生态修复等项目。
(二)海绵城市建设涉及的地下管网(管廊、管沟)、城市雨洪行泄通道、城市排涝沟渠建设改造以及管网排查、监测设施建设等。
(三)居住社区、老旧小区改造和完整社区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公共空间与人居环境提升项目等。
(四)配套能力建设。包括海绵城市信息化平台建设,以及基础普查、规划编制、技术咨询、创新研究、标准制定、宣传培训等费用。
(五)示范城市建设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方式
(一)工程类项目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提出具体补助意见,由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各区海绵办提出补助方案,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各区。
对在市区范围内新建和在建的非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增加海绵建设内容并符合要求的,可综合项目用地、建筑规模、专项资金总额等因素,以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二)非工程类项目
与海绵城市建设直接相关的配套能力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总额进行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申请单位签定的合同价。
(三)通过已有政策渠道申报并获得(或预计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内。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申报制,每年9月30日前,各相关单位将年度专项资金申请上报市海绵办。
市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行文,向市海绵办进行申报。区级项目由各区海绵办组织进行项目初审,并以各区人民政府名义汇总上报市海绵办。
市海绵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等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补助方案。
第九条 项目资金可采取“预拨+考核兑现”“按进度拨款”“先建后补”等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拨付资金。
工程类项目,首次拨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项目通过施工图专项审查;二是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项目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后,可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项目完工后,经市海绵办现场勘验后,拨付至补助资金总额的70%;项目通过市海绵办组织的海绵专项验收评估后拨付剩余的30%。
非工程类项目,首次拨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项目已签订委托合同;二是项目已有实质性进展。项目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后,可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拨付至补助资金总额的70%;项目通过海绵专项验收评估后,拨付剩余的30%。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娱乐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不得用于购买非生产性设备,不得用于企业管理费、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海绵城市建设资金补助的工程类项目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要求,并按要求建立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海绵设施建设全过程的工程资料台账,申请海绵城市建设资金补助的非工程类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任务目标。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预算、目标任务等。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原项目申报程序提出申请报市海绵办批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实施内容、投资变更达到预算总投资的10%及以上;
(二)项目实施主体变更;
(三)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四)变更内容涉及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的。
第十四条 项目按要求完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属地海绵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属地海绵办会同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组织项目考核验收。验收意见作为专项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对资金使用不规范、不符合拨付进度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开展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评估情况报各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确保项目顺利建设。
第十七条 相关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补助资格: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申报的内容实施,擅自进行重大变更,未按要求办理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五)超出承诺时间一年以上完成工程验收的;
(六)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
(七)不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各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方主体有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创建工作验收通过后截止。
附表:1.无锡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无锡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绩效承诺表
附件2
无锡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示范城市建设绩效考核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全面客观地评价建设成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5号)相关要求,按照国家、省、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突出重点与特色,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责任单位项目建设情况和工作推进情况的考核,考核对象为海绵办成员,包括相关市直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建管中心和市城建发展集团、市市政集团等单位。
第二条 考核组织
市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考核工作,市海绵办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技术评估。
考核主要通过台账查阅、资料审核、现场考核及效果评估等形式开展,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于每年12月进行。
第三条 考核内容
绩效考核内容主要为无锡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示范城市建设行动计划确定的责任分工和任务分工。
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考核项目推进及建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及落实情况、能力建设情况。市建管中心和市城建发展集团、市市政集团等单位主要考核项目推进及建设情况、能力建设情况。(具体指标及内容见附表)
市直相关部门考核另行制定细则。
第四条 考核评分
年终考核采用评分制,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85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0以下为合格。(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条 考核结果应用
年终考核结果在全市海绵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简报上予以通报,并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
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建管中心和市城建发展集团、市市政集团等单位的年终考核结果作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中海绵城市专项考核的得分依据。市直相关部门的年终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考核纪律
考核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考核全面客观、公平公正。被考核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市海绵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无锡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示范城市建设绩效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