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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0日   文字大小:[    ]   浏览次数:  
        颁布日期  2019-09-27 11:17:29
        实施日期  2020-01-01 11:17:36
        颁发部门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实行状态  执行中

        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

          (2013年8月28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节约

          第三章  水资源利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节约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节约,是指采取科学合理的行政、经济、技术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污水排放,杜绝水资源浪费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利用,是指采取科学技术手段,有效利用再生水(中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  水资源节约利用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综合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节约利用工作的领导,将水资源节约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财政投入,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节约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水资源节约利用政策、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实施计划用水工作;

          (三)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四)指导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

          (五)指导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节约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政园林、农业农村、财政、文广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资源节约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水资源节约利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公益宣传;学校开展的环境保护教育课程应当包含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内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在水资源节约利用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显着成效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优惠和经费补助。

          

        第二章  水资源节约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分解指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核定年度取用水计划并下达至取用水户。

          第十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取用水,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家庭生活少量取水等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形除外。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取水许可,自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水量。

          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水量。

          第十一条  取用水户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取用水计划取用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取用水量的,应当向下达取用水计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加取用水量。

          取用水户的取用水量可能超出取用水计划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预警提示;超计划取用水的,对超计划取用水部分,按照规定加收水资源费。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通过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已建的建设项目,其用水工艺、设备以及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节约用水技术改造。

          第十六条  取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取用水记录和取用水统计分析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加强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取用水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加强公共供水管网的改造、检查、维护,减少水的漏失,管网漏损率和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九条  从事餐饮、洗浴、游泳、住宿等服务的,应当采用节水设施、设备。

          从事洗车业务的,应当采用低耗水洗车技术;日用水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建设循环用水设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基层水利服务和节水技术推广体系,鼓励、支持发明和采用先进的节约用水技术和设备,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大力推广现代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加强灌区节水设施更新改造。鼓励运用农业节水灌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扶持建立现代节水农业示范区。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产品以及不符合节水标准的器具。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严格控制、改造提升高耗水的工业项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示范单位建设标准,推进节水型企业、灌区、社区、学校、工业园区等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取水区,禁止开凿取水深井。

          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取用水户在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后,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三章  水资源利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产业和项目布局,完善扶持措施,鼓励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提高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规划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宾馆、饭店和规划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学校、住宅区以及其他民用建筑,应当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第二十六条  游泳池应当配套建设循环用水设施;水上娱乐设施应当配套建设水循环或者雨水利用设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再生水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再生水利用能力。再生水利用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考核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二十八条  工业园区或者企业集中区污水排放种类相似的,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回用管网。园区内的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九条  火电、化工、造纸、冶金、纺织、建材、食品等高耗水行业,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串联用水、中水回用、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十条  绿化、景观、环卫等公共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减少公共供水使用量。

          第三十一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再生水供水价格,鼓励再生水的利用,提高利用率。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地源热泵系统的应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节约利用专项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编列水资源篇章,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规划评审或者组织专题审查;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前款规定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水资源节约利用实时监控管理系统,加强重要控制断面和地下水水量、水位监测,及时统计水资源利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重点取用水户进行用水审计。

          重点取用水户名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三十七条  取用水户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十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取用水报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送本年度的取用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申请。

          第三十八条  水资源节约利用考核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加强取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水资源节约利用的业务培训,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增加取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节约用水技术改造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的;

          (二)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责编:司法局

        关于开展“我为家园献良策”
        “金点子”征集活动的倡议

        广大市民朋友:

          自2016年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以来,我们齐心奋进、并肩拼搏,共同走过了难忘而辉煌的五年,合力书写了“十三五”发展的精彩篇章、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硬答卷。今天,我们又站上了新的历史起点。经省委批准,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将于今年9月下旬召开,这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会议将围绕践行新发展理念,研究部署未来五年全市高质量发展大计,勾勒描绘共同富裕的幸福美好城市崭新蓝图。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两在两同”建新功、市委“三强三促”开新局部署要求,主动问政问需问计于民,同全市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风雨同舟、同甘共苦”,让全市上下更好发挥“主人翁”精神,凝心投入、聚力推动“强富美高”新无锡建设,共建共享幸福美好城市,我们共同倡议,从即日起至9月10日,在全市开展“我为家园献良策”“金点子”征集活动。

          聚众志,成坚城;集众智,成良策。我们期待、也相信:通过这一活动,深入发扬民主,使市委的决策部署更加符合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真心听取民意,使各界人士的意愿心声得到更加顺畅的表达;广泛集中民智,使锡城百姓的聪明才智得到更加充分的释放;更好凝聚民心,使我们在新时代“赶考”路上底气更足、信心更足、干劲更足!

          人民群众是城市的主人,幸福生活需要你我共同创造。真诚欢迎广大市民朋友以及关注关心无锡发展的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到这一活动中来,支招、献计、出点子。对您的宝贵意见建议,我们将用心倾听、梳理研究并推动落地转化,使之成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生动实践和发展实效。让我们共担新使命、携手再出发,在新征程上阔步向前、一往无前!

        具体参与方式如下:

          1、线上参与:无锡发布双微账号(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无锡日报、无锡博报、灵锡一点通双微账号,“中国无锡”微信公众号,无锡观察、无锡博报、智慧无锡、灵锡客户端,中国无锡政府网、魅力无锡英文网、无锡新传媒网、太湖明珠网,各市(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官方发布账号

          2、拨打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3、寄送信函:无锡市民中心2号楼807办公室

        无锡市总工会 共青团无锡市委 无锡市妇联 无锡市老龄办 无锡日报社 无锡广播电视台

        2021年8月17日

        主要征集方向

          1、在促进就业、支持创业上出更多好政策,拓宽增收渠道,让老百姓的“口袋”更鼓,您有什么“金点子”?

          2、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推广“就近办”“不见面”服务,方便群众办理社保业务,您有什么“金点子”?

          3、进一步强化精准帮扶和社会救助,让各类困难群体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生活无忧,您有什么“金点子”?

          4、规范教育秩序,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您有什么“金点子”?

          5、提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让群众看病就医更便捷更舒心,您有什么“金点子”?

          6、促进文化、商业、旅游三者融合,让无锡成为海内外游客的首选地、必到地,您有什么“金点子”?

          7、因地制宜建设群众健身场地,推动“10分钟体育健身圈”提档升级,让老百姓在家门口“动起来”,您有什么“金点子”?

          8、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顺畅衔接,推进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您有什么“金点子”?

          9、充分利用城市“边角料”空间,加强小游园、口袋公园建设,让老百姓“出门见绿、移步进园”,您有什么“金点子”?

          10、提高建筑品质和住房保障水平,让更多老旧小区拥有国有物业“新管家”,提升居住舒适感满意度,您有什么“金点子”?

          11、打造全国最优营商环境城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活力,您有什么“金点子”?

          12、推动城市数字化转型,全面推进新一轮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加快构建数字政府和数字社会,您有什么“金点子”?

          13、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共建宜居宜人的“美丽无锡”,让群众享受更多绿色生态福祉,您有什么“金点子”?

          14、率先实现碳达峰,打造碳中和先锋城市,构建绿色低碳的经济新体系和生活新风尚,您有什么“金点子”?

          15、打造全国最干净城市,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干净美丽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您有什么“金点子”?

          16、推动锡澄锡宜一体化发展,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让魅力都市与美丽乡村交相辉映,您有什么“金点子”?

          17、巩固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整体提高文明素质,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您有什么“金点子”?

          18、构建最佳人才生态链生态圈,聚好用好各类高端人才,让创新成为无锡更加鲜明的品格,您有什么“金点子”?

          19、打造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提升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使无锡更加出彩焕彩精彩,您有什么“金点子”?

          20、纵深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夯实网格化基层基础,打造更高水平的平安无锡、法治无锡,您有什么“金点子”?

        我已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