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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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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2019年1月5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4月1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 场地、工地围挡以及交通工具,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  升空器具等为载体,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和经营性  户外广告设施。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经营者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发布其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联系方式、内部经营信息、经营理念等自身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

          他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商  号的户外招牌、标牌、标志的设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有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坚持规范有序、整洁美观、兼顾个性的原则。

          第七条 市、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和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备案等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市政园林、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九条  市、市(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等内容,并规划一定比例公益户外广告。

          第十条 市、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根据户外广告设  施设置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和规格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编制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编制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相关规划,应当征求专家、行业协会、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鼓励新建、改建商业建筑同步设计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方案。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设置规划要求。

          禁止下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  路隔离栏、高架轨道声屏障、人行天桥护栏、道路及桥梁防撞墙

          (含栏杆)、声屏障设置;

          (二)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除外)设置;

          (三)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位置设置;

          (四)在 10 米以下或者 25 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屋顶设置;

          (五)在道路中分带、侧分带,行道树绿带或者侵占湖泊、湿地等设置;

          (六)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使用;

          (七)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等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

          第十六条 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等内外侧, 以悬挂、张贴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等规定。

          第十七条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规划和城市街景规划(设计) 要求;

          (二)名称与营业证照、商标注册相符;

          (三)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文字、汉语拼音,使

          用外国文字的,按照规定同时使用中文;

          (四)25 米以上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店招标牌;

          (五)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

          (六)依法应当符合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设施;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  者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店招标牌设施。

          第十九条 店招标牌设施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省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  抗震、电气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相关规划和技术规  范,方便设置者、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通过行政审批窗口等公共渠道,向设置者宣传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备案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设置者在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前,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城市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空间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具体办法由市、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户外广告。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除自身宣传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市(县)城 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材料;

          (三)设置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安全承诺书;

          (五)涉及钢结构设施的,提供由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因公益推广或者自身商业宣传需要,设置工地围挡、充气装置、升空器具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临时使用户外广告设置阵地的材料;

          (三)设置位置示意图和效果图;

          (四)安全承诺书;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或者以出租、出借、倒卖等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  设施设置许可。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期限设置,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工地围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充气装置、升空器具等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 15 天。

          户外广告设施、工地围挡临时性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届满

          后,不再设置或者未重新取得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当自届满之  日起 15 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充气装置、升空器具等其他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设置期限届满后 3 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第三十一条 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形式、规格等许可事项的,设置者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并书面告知设置者;对设置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暂无广告内容发布的,设置者应当发布公益广告;15 日内未发布的,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设置者及时发布。

          第三十四条 在设置或者更新店招标牌设施前,设置者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供给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设置指导,并办理备案:

          (一)房屋使用权材料;

          (二)店招标牌效果图;

          (三)现场照片;

          (四)安全承诺书等。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设置店招标

          牌。

          店招标牌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户外广告。

          第三十六条 因搬迁、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设

          置者不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的,应当自行拆除店招标牌,恢复  附着建(构)筑物原貌。

          设置者未拆除的,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督促其拆除或者自行拆除。

        第四章 维护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者是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设施的维护保养,确  保其美观、牢固、安全。

          第三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者应当履行下列维护责任:

          (一)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  市容市貌情形的,及时修缮、更新。

          (二)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保  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三)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保持画面显示完整。

          (四)在天气环境突变时,做好安全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立即自行整改。

          (五)按照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不合格的立即整改。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设置者对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应当责令设置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停止的,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原状等处置措施。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等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的,由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 5000 元

          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

          墙、临街门窗等内外侧,以悬挂、张贴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不  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店招标牌设施设置不符合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规划和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名称与营业证照、商标注册不相符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搬迁、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设置者不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未自行拆除店招标牌,恢复附着建(构)筑物原貌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在 25 米以上建(构)筑物屋顶设置店招标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责令限期拆除,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户外广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或者变相发布除自身宣传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店招标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户外广告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发现安全

          隐患未立即自行整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安全检测不合格未立即整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依法应当拆除或者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改正,逾期仍不执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  以依法强制拆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代履  行情形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代为拆除,或者委托  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法代为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户外广告内容和公益户外广告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6 年 4月 4 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82 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开展“我为家园献良策”
        “金点子”征集活动的倡议

        广大市民朋友:

          自2016年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以来,我们齐心奋进、并肩拼搏,共同走过了难忘而辉煌的五年,合力书写了“十三五”发展的精彩篇章、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硬答卷。今天,我们又站上了新的历史起点。经省委批准,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将于今年9月下旬召开,这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会议将围绕践行新发展理念,研究部署未来五年全市高质量发展大计,勾勒描绘共同富裕的幸福美好城市崭新蓝图。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两在两同”建新功、市委“三强三促”开新局部署要求,主动问政问需问计于民,同全市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风雨同舟、同甘共苦”,让全市上下更好发挥“主人翁”精神,凝心投入、聚力推动“强富美高”新无锡建设,共建共享幸福美好城市,我们共同倡议,从即日起至9月10日,在全市开展“我为家园献良策”“金点子”征集活动。

          聚众志,成坚城;集众智,成良策。我们期待、也相信:通过这一活动,深入发扬民主,使市委的决策部署更加符合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真心听取民意,使各界人士的意愿心声得到更加顺畅的表达;广泛集中民智,使锡城百姓的聪明才智得到更加充分的释放;更好凝聚民心,使我们在新时代“赶考”路上底气更足、信心更足、干劲更足!

          人民群众是城市的主人,幸福生活需要你我共同创造。真诚欢迎广大市民朋友以及关注关心无锡发展的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到这一活动中来,支招、献计、出点子。对您的宝贵意见建议,我们将用心倾听、梳理研究并推动落地转化,使之成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生动实践和发展实效。让我们共担新使命、携手再出发,在新征程上阔步向前、一往无前!

        具体参与方式如下:

          1、线上参与:无锡发布双微账号(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无锡日报、无锡博报、灵锡一点通双微账号,“中国无锡”微信公众号,无锡观察、无锡博报、智慧无锡、灵锡客户端,中国无锡政府网、魅力无锡英文网、无锡新传媒网、太湖明珠网,各市(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官方发布账号

          2、拨打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3、寄送信函:无锡市民中心2号楼807办公室

        无锡市总工会 共青团无锡市委 无锡市妇联 无锡市老龄办 无锡日报社 无锡广播电视台

        2021年8月17日

        主要征集方向

          1、在促进就业、支持创业上出更多好政策,拓宽增收渠道,让老百姓的“口袋”更鼓,您有什么“金点子”?

          2、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推广“就近办”“不见面”服务,方便群众办理社保业务,您有什么“金点子”?

          3、进一步强化精准帮扶和社会救助,让各类困难群体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生活无忧,您有什么“金点子”?

          4、规范教育秩序,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您有什么“金点子”?

          5、提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让群众看病就医更便捷更舒心,您有什么“金点子”?

          6、促进文化、商业、旅游三者融合,让无锡成为海内外游客的首选地、必到地,您有什么“金点子”?

          7、因地制宜建设群众健身场地,推动“10分钟体育健身圈”提档升级,让老百姓在家门口“动起来”,您有什么“金点子”?

          8、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顺畅衔接,推进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您有什么“金点子”?

          9、充分利用城市“边角料”空间,加强小游园、口袋公园建设,让老百姓“出门见绿、移步进园”,您有什么“金点子”?

          10、提高建筑品质和住房保障水平,让更多老旧小区拥有国有物业“新管家”,提升居住舒适感满意度,您有什么“金点子”?

          11、打造全国最优营商环境城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活力,您有什么“金点子”?

          12、推动城市数字化转型,全面推进新一轮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加快构建数字政府和数字社会,您有什么“金点子”?

          13、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共建宜居宜人的“美丽无锡”,让群众享受更多绿色生态福祉,您有什么“金点子”?

          14、率先实现碳达峰,打造碳中和先锋城市,构建绿色低碳的经济新体系和生活新风尚,您有什么“金点子”?

          15、打造全国最干净城市,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干净美丽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您有什么“金点子”?

          16、推动锡澄锡宜一体化发展,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让魅力都市与美丽乡村交相辉映,您有什么“金点子”?

          17、巩固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整体提高文明素质,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您有什么“金点子”?

          18、构建最佳人才生态链生态圈,聚好用好各类高端人才,让创新成为无锡更加鲜明的品格,您有什么“金点子”?

          19、打造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提升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使无锡更加出彩焕彩精彩,您有什么“金点子”?

          20、纵深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夯实网格化基层基础,打造更高水平的平安无锡、法治无锡,您有什么“金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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