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 锡政发〔2018〕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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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7-06 13:38:40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修订后的《无锡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无锡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以下简称“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是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其宗旨是激励全市广大青少年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激发科技创新热情,增强科技实践能力,培养科技后备人才,努力提升全市青少年科学素养水平,为无锡创新型城市和现代化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第二条 评选范围为全市在校中小学生和大中专院校学生。
第三条 “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不超过10项提名,其中“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得者不超过5项,其余为“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提名奖;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校、培训机构等单位和主要科技辅导老师分别授予创新教育摇篮奖和科技辅导奖。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无锡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副秘书长、市科协党组书记任副主任委员,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等部门分管领导和在锡部分中国工程院院士任委员,负责“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者应当热爱祖国,热爱科学,积极向上,具备较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踊跃投身科技创新活动的28周岁以下无锡市在校中小学生和大中专院校学生。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第一获奖者)可以申报“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
(一)获得“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教育部、中国科协主办);
(二)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一、二等奖以上奖项(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等联合主办);
(三)获得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等全国性高职院校科技创新竞赛一、二等奖以上奖项(中国科协、团中央、教育部、人社部等联合主办);
(四)获得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一等奖以上奖项;
(五)在英特尔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科学大会、欧盟青少年科学家竞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及其他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得主要奖项;
(六)获得全国学科竞赛一等奖;
(七)获得“江苏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一等奖以上奖项(省科协、省教育厅等主办);
(八)获得机器人竞赛省级一等奖以上奖项(省科协、省教育厅等主办);
(九)获得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大赛等省级高职院校科技创新竞赛一等奖以上奖项(省教育厅、省科协、团省委等主办);
(十)获得江苏省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一等奖以上奖项(省科协、团省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主办);
(十一)获得无锡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新成果一等奖以上奖项;
(十二)获得无锡市青年科技创新创业类大赛一等奖以上奖项;
(十三)被授予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经专家鉴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推进作用的项目发明人;
(十四)在全市有突出影响的创新性项目负责人(每次遴选1人);
(十五)其他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项目负责人(各类科学实践活动、科学幻想绘画作品等不在参评之列)。
第七条 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前一年的1月1日至第二年的12月31日(两年内)。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各市(县)、区属大中专院校评选推荐工作由各市(县)、区科协牵头,会同本级教育部门共同确定本地区推荐参评人选项目。
第九条 市直属大中专院校评选推荐人选项目须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送。其他高职院校评选推荐工作由本校科协(或科技处)负责组织审核和推荐报送。
第十条 推荐单位应当根据申报范围和条件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准确的评价材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的候选人或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推荐要求的候选人或项目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媒体和网站上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自开始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及公示征求意见情况,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获奖人选和奖励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为本年度的获奖者。
第四章 通报奖励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获奖者和获奖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奖励标准2万元/项,“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提名奖奖励标准5000元/项,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创新教育摇篮奖和科技辅导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奖单位颁发荣誉奖牌。
第五章 评选责任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候选人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非法取得他人科技创新成果,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参加“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的不予评选,已获得“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由评审委员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专家评审组成员在“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取消评审资格,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计划、组织工作,协调“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得者的管理及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无锡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管理办法》(锡政发〔2014〕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