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时间:2022-07-18 16:23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体育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及江苏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加强我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服务监管工作,促进我省青少年(幼儿)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在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开展针对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活动,以培养学生体育兴趣爱好,传授体育知识和技能,增强学生体质,鼓励参与精神,发现体育人才为目标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准入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
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举办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有合法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
(八)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举办者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社会组织,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法人组织: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人单位(如公司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在合法存续期间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限制高消费,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无不良经营记录甚至违法犯罪记录;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个人有较大债务未清偿或者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董事、经理且对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以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限制高消费等情形。
(二)非法人组织: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在合法存续期间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限制高消费,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无不良经营记录甚至违法犯罪记录。该非法人组织登记的出资人、经营人、合伙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亦不存在个人有较大债务未清偿或者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董事、经理且对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以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限高等情形。
(三)自然人: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亦不存在个人有较大债务未清偿或者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董事、经理且对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以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限制高消费等情形。
(四)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举办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占比以及风险责任承担办法。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国家认可的各类体育项目等级考试的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机构。
四、机构名称
(一)所有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校外体育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如羽毛球、篮球、足球、击剑等)培训中心(培训机构)或俱乐部(道馆);营利性校外体育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如羽毛球、篮球、足球、击剑等)培训中心(培训机构)或俱乐部(道馆)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属多项目综合性的培训机构要使用表述清晰的XXXX培训中心(培训机构)或俱乐部(道馆)或XXXX培训中心(培训机构)或俱乐部(道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全称,且不得使用简称。
五、培训场所
申办体育类校外培训的机构,必须要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址,必须和培训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培训场所要符合培训的各项要求和安全规定,不得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危及人身安全。
(一)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并取得房屋质量合格证明。实施培训的场地应当符合所培训项目的规格标准,使用面积和空间高度都要符合培训项目的规则要求。高危险性体育培训项目,培训场所要经过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许可证。
(二)举办者应当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赁形式使用的培训场所,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举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三)培训场所应符合国家消防、环保、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住建、消防和卫生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四)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
(五)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照。
(六)培训场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通道保持畅通无碍,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终端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
(七)具有与其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所有培训器材都要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使用。
六、培训经费
申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要有充分的资金保障,有稳定的培训经费来源,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一)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当符合属地审批部门的规定;要有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存入监管部门指定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资金证明。
(二)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土地和设施设备等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开办资金和风险保证金的30%,同时需要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三)培训机构应公示经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不得出现超标收费、不明码标价、虚假优惠折扣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培训收费必须使用监管专户,收费时段与培训进度安排要协调一致,一次性收费(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不超过60课时,并按规定开具发票;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培训后收费”、“一课一消”等收费模式;对于学员未完成的培训课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予退费,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属于培训机构违约造成的,培训机构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实行风险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数额执行当地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保证金主要用于培训机构发生意外及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理,或用于培训机构终止办学时妥善安置退款事宜。
七、师资队伍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练员,保证培训质量。
(一)教练员应提供国家认可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所提供的证书必须能够从相关认证系统中查寻。执教资格证书包括以下五类:
1.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2.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或全国性、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3.执教体育项目的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
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二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者还需要提供参与过执教项目运动训练经历或参与过本专业培训的证明)。
(二)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或教研人员。
(三)聘任外籍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四)培训机构必须与聘任教练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八、章程制度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符合运行需要的合理的措施办法。
(一)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机构名称、性质(营利或非营利)、培训地址、业务范围、培训项目、培训形式、培训规模、资产来源、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二)培训机构要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要有明确的培训宗旨,有规范的培训计划,有对教练员的管理评价标准,有培训保障措施和坚守服务承诺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须向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报备,应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遵循青少年成长规律。
九、管理机构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完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或决策人必须符合规定条件。要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关管理人员,完善运营机制。
(一)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担任。
(二)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体育专业知识和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培训机构必须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练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一般由3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体育类培训经验。
(四)财务管理人员应熟悉会计业务。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安全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处理安全应急事务。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中任职。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担任培训机构的决策成员。
十、党建工作
(一)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包括党的组织关系在其他单位的兼职人员)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建立基层党支部。
(二)党员不足3名的,可以加入当地社会组织的联合支部,或挂靠当地社区党支部,确保每位党员都能够正常参与组织生活,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根据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按照组织部门的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优化党组织设置,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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