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无锡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时间:2022-06-21 13:50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体育 字号:[ 大 中 小 ]
现将本机关发布的《无锡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办法》的制定,旨在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双减”工作落实落细,深化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健全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监管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期盼,充分认识做好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促进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二、制定依据
《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遵照《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制定。
三、制定过程
从2021年底开始,市体育局通过调研分析体育培训各层面、各区域相关情况,实地走访体育类培训机构,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专题座谈研讨,形成《办法》初稿。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在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同步书面征求市“双减办”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体育部门意见,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充分吸纳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办法》(送审稿)。2022年5月26日,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集体审议并通过。《办法》于2022年6月13日印发,于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办法》以规范管理、服务监管为主要理念,共30条。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类校外培训的机构。《办法》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在校学生开展体育类教育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申办流程。《办法》明确,申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按照《无锡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审核办理流程告知书》《无锡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审核办理流程》要求的条件和流程进行。审核机关审核确认符合举办条件的,向其发放《江苏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培训机构持审核意见书,到属地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获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相应的培训服务活动。申办流程共四项:1.提交申请;2.部门受理;3.实地核验;4.登记注册。
举办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校外培训,须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江苏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上应当标注该项内容。
(三)场地设施。《办法》明确,场地面积和空间应当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培训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总面积的2/3。
(四)师资队伍。《办法》明确,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执教项目特点和自身规模,合理配置执教人员,教练员姓名、照片、任教班级等基本信息应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五)依法收费。《办法》要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必须使用监管专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收费时段与培训进度安排要协调一致,一次性收费(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不超过60课时,并按规定开具发票。
(六)服务监管。《办法》提出,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双减”工作要求,加强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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