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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建设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的规定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的规定

        时间:2008-08-2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为了贯彻实施《保密法》,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防止失密、泄密案件的发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保密范围》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中产生的与《国家秘密事项登记表》中所列相类似的秘密事项,可以按照该表确定密级,不需办理签批手续。

          二、新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须按下列程序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1.承办(拟稿)人员按规定提出定密意见,填写《国家秘密事项审批表》;

          2.承办(拟稿)人员所在部门(室、委)负责人初审,签名;

          3.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同时审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审批表上签名。

          三、本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在该事项产生10日内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

          四、经领导签批的秘密事项自签批之日起成立,由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并在载体上标明密级和期限标志。

          五、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后即自行解密。

          六、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的,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提出意见,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

          七、国家秘密事项经批准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后,应及时在其载体上原标密位置附近作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及时在其载体上标明“解密”字样;同时通知有关部门、人员。

          八、本机关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以下事项,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随意扩散:

          1.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市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对所反映的尚未查证的候选人或人选方面的有关材料;

          2.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等会议记录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视察、调研等材料;

          3.本机关的机构、人员编制、工资等年度统计报表及未公布的人员调动、任免事项;

          4.市级领导同志的住址、电话号码及重要活动安排等;

          5.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中不宜公开的情况;

          6.重要电话、会议记录;

          7.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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