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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05-19 09:57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商务局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14006737/2021-00018 发文日期 2021-05-19 公开日期 2021-05-1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商务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畜牧业,供应,市场秩序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管理原则、管理规范等内容。

        《无锡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活禽交易场所是禽流感等禽类病原的集中地,活禽经营、现场屠宰的经营方式容易导致人禽共患疫病。我市交通便利,人口密度高,养殖业发达,禽产品消费需求量大,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造成我市禽流感疫情高发风险大。近年来我市曾出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感染病例,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公共卫生安全造成较大威胁。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要求严格活禽市场准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目前,我市禽类交易行为规范化程度不高,部分市场设置尚不符合防疫要求,尚未建立定点屠宰制度。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和疫病防控的关注度空前提高,改变原有活禽交易模式和消费习惯,科学设置活禽交易禁止区域,预防禽流感等禽类疾病传播成为迫切要求。为了加强禽类交易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禽类交易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和过程

        制定《办法》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等国家政策规定,参考了南京、苏州等地立法经验。

        根据市政府立法任务安排,市商务局于20207月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小组,制定了立法工作计划,多次听取相关部门和农贸市场、社会群体意见建议,召开了立法听证会。结合市政府领导的指导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对当前禽类交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和梳理,经论证修改,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办法(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后,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书面征求、在政府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公布全文、召开基层立法调研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了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立法联系点以及农贸市场等的意见,根据意见建议,会同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和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研究修改,并征求市领导意见后,经2021316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61日起实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管理原则、管理规范等内容。

        (一)关于禽类交易管理适用范围和属性界定

        《办法》从三个方面设定了适用范围:一是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等传染病是全市面临的问题,因此,在空间上确定适用于我市大市范围的行政区域。二是对于禽类的界定,包括鸡、鸭、鹅、鸽、鹌鹑等人工饲养被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禽类动物,对可供食用的禽类范围作了界定,提高传染病防控的可操作性。三是明确所规范的禽类交易市场的范围,包括农贸市场禽类交易区、禽类零售店铺等禽类零售市场以及禽类批发市场

        (二)关于禽类交易管理工作体系和职责定位

        厘清管理体系是有效实施禽类交易管理工作的必要前提。《办法》从四个方面对禽类交易管理工作体系作了明确:一是规定了各级政府对禽类交易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定了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禽类交易管理工作,统筹规划禽类集中屠宰场建设,支持、引导禽类产品冷鲜供应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的职责。二是明确了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禽类交易活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由县区政府负责。三是从基层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按照国家和省推进基层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规定了镇、街道组织开展禽类交易活动的日常巡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禽类交易管理工作的责任。四是根据禽类管理职责分工,明确了禽类交易市场供应、经营行为监管和动物防疫等职能部门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关于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内禽类交易管理原则和要求

        《办法》对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内的禽类交易管理原则和要求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冷鲜供应的管理原则,体现禽类消费和管理的总体原则和方向。二是严格依据上位法规定,在设置禽类集中屠宰场、屠宰运输活禽、经营运输禽类产品等多个环节明确了动物防疫和卫生的要求。三是设定了冷鲜禽类交易市场经营规范,为冷鲜禽类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引导公众形成健康安全的禽类消费习惯。

        (四)关于活禽交易市场管理规范

        从活禽交易管理特殊性出发,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对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外的其他区域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在三个方面作出规范:一是在市场设置条件方面,要求配备相适应的清洁消毒和排污等设施并且区域间物理隔离。二是在市场开办条件方面,要求严格经营管理,建立动物检疫查验、来源追溯、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以及重大禽类应急处理等管理制度。三是在活禽经营主体义务方面,要求经营主体严格执行动物防疫和卫生健康防护管理制度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通过规范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和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降低疫情发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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