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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解读

        时间:2020-12-11 11:12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14006729/2020-00041 发文日期 2020-12-09 公开日期 2020-12-1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粮食、盐业、烟草--粮食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流通,粮食,公开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修改《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解读

          依据上位法和最新政策要求,对加强粮油流通安全、维护粮油流通秩序的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进一步强化粮油安全责任,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对粮油流通工作的领导,落实粮油流通管理制度和宏观调控制度,促进粮油流通产业发展,建立现代粮油仓储、物流和应急保障设施体系,提升粮油生产、储备、流通能力;市人民政府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同时,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加政府应当加强反对浪费的宣传教育。

          二是进一步强化粮油供应安全,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油储备规模,及时足额落实本级粮油储备,其中成品粮储备不得以原粮或者半成品粮折合代替;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成品粮油协议动态储备机制,与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销售企业签订成品粮油储备协议。

          三是进一步保障储存粮食的质量安全,明确从事粮油收购和储存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执行入库和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入库和出库的粮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对储存期间施用过化学药剂粮食的检测,按照国家最新规定作了修改。

          四是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增加规定对粮油经营者及其负责人信用“实施分类管理”。同时,按照上位法规定,删除了监督检查活动中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是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对承储企业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增加了处罚种类,并大幅提高了处罚额度;明确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通报批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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