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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戏人生黯然落幕

        浙江省岱山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俞福达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时间:2020-08-05 08:0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浏览次数: 

        俞福达,男,1961年11月出生,浙江省岱山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曾任该县东沙镇党委书记、镇长,县发展计划局党委书记、局长,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等职。2019年12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审查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2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6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我所犯的这些罪行是我理想信念不坚定,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自我意识膨胀、视党纪国法于不顾所造成的。我认罪、悔罪……”此时的俞福达幡然醒悟,他数十年如戏般的人生就这样黯然落幕。

        阴阳“两面人”,搞表面一套背后一套

        俞福达出生在普通农家,自称“祖辈无官,门衰祚薄”。20世纪90年代初,他从一名农村教师成为了岱山县政府办秘书,自此走上从政之路。多年的从政经历让他养成了谨慎的性格,其内心却并非如此,是一个表里不一的“两面人”。

        领导干部需要良好的形象,俞福达对此深以为然。明面上,他正直、清廉,对不熟的人送上门的财物一一严词拒绝;私下里,却贪婪成性,对“靠得住”“信得过”的人送的礼品礼金来者不拒。而俞福达切换“双面”形象的标准就是交情。他认为交情浅的人送礼风险大、不安全,拒绝是最好的选择;交情深的是自己人,口风紧又隐秘,不会出问题。

        俞福达的“两面”形象还表现在多个方面。

        据审查调查人员介绍,他在担任岱山县委政法委书记时,经常要听公检法等政法机关的工作汇报,表面上“什么都懂”,实际上却是个“无知”干部。用他自己的话说,“学习只是挂在嘴巴上,学习任务来了有工作人员帮我学,根本不用自己学。”以至于在党的六项纪律提出多年后,他仍然不知其为何物。这也为他走上违纪违法道路悄悄埋下了隐患。

        2019年夏天,浙江省委巡视组进驻岱山后,曾对俞福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了解。此时的俞福达苦思冥想应对之策,将政治上的“两面人”形象表现得淋漓尽致。表面上,他主动配合,“知无不言”,为了向组织表明自己的“无辜”,甚至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交代问题”。暗地里,他却叫来学会计核算的亲戚,将其家庭所有账户流水进行分类核算,他再逐笔想好说辞;请亲戚朋友分批次到家中领取其库存礼品,不便带走的直接扔进小区垃圾桶;与利益相关人串供,并时不时提醒他们“如果(我)被组织调查了,千万不要承认和我之间的关系”……

        形成“弟子圈”,上演权钱交易戏码

        2000年8月,俞福达转任岱山县东沙镇党委书记、镇长。书记、镇长“一肩挑”让他成了东沙镇所谓的“大当家”,别人对他的“积极回应”,让他有了前所未有的满足感和成就感。这让他渐渐膨胀,抵不住花花世界的诱惑,开始追求低级趣味,贪图享乐,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慢慢放松了警惕。

        2005年,俞福达担任岱山县副县长,分管工业领域。看中其手中权力的不法商人逐渐多了起来,烟酒、购物卡、名牌包等送上门的“小意思”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职务的晋升、话语权的增大让他愈发飘飘然,不断上演一出出权钱交易的戏码——

        2010年至2013年间,老板方某因公司资质不符等问题在贷款上出现了问题,俞福达利用职务之便,为方某在融资担保和土地购买等方面提供帮助。在俞福达因生活作风问题被人抓住把柄、急需用钱来摆平时,便第一时间想到了方某。方某心领神会,慷慨解囊20余万摆平此事。

        2018年底,老板叶某经营的船舶公司破产后,俞福达为叶某在案件执行方面说情打招呼,先后收受其19万余元。

        ……

        不仅如此,有人还了解到,曾经的教学经历让俞福达颇为享受“老师”的身份。一些党员干部、商人老板便投其所好拜其为师,相互之间则以师兄弟相称。久而久之,俞福达身边形成了一个所谓的“弟子圈”。

        戴某(已被查处)是俞福达的“弟子”之一。为拓展公司业务,戴某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俞福达,一来二去,慢慢进入了俞福达的“弟子圈”。在俞福达担任县领导后,他将戴某安排到了岱山县驻杭州市办事处工作。名义上戴某成了国家工作人员,但实际上他却当起了“挂名”干部,一边全身心经营着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一边堂而皇之地“吃空饷”。有了“俞老师”撑腰,戴某几乎垄断了全县的医疗器械业务。

        商人朱某也是俞福达所谓的“弟子”。每逢公务出差、出国,“俞老师”都会叫上朱某一起。澳大利亚、巴西、法国……朱某如影随形,甘当“俞老师”的“移动钱包”。

        就这样,俞福达在权钱交易中越陷越深,无法自拔:他心安理得地享受着“弟子”们的吹捧和服务;作为回报,他用手中权力为“弟子”们在职务调整以及税收返还、土地审批、融资担保等方面提供帮助。

        虚荣心作祟,扮演“文艺清流”

        当过教师的俞福达从政后仍然保留着写作爱好,时不时喜欢写一些诗歌、散文。“身为领导干部,如果还能出版几本个人书籍,一定能成为文人清官的典范。”在虚荣心的驱使下,俞福达萌生了出版散文集的念头。然而,出版书籍并非易事,他便打起了通过购买刊号、自筹出版费用的方式出版书籍的主意。

        有了这一念头后,俞福达一方面授意下属黄某每年购买海鲜礼包赠送给相关出版社和编辑,借此打点关系。另一方面,想方设法加入了浙江省散文学会,并当上了副会长。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只要解决了费用问题,出版书籍就水到渠成了。

        在其第一本个人书籍出版前夕,俞福达在北京举办了新书出版研讨会,邀请了一众“亲朋好友”到会捧场。会后,他欣然接受下属黄某为其支付3万余元研讨会费用。俞福达还利用职权要求岱山相关局办与浙江省散文学会签订合作协议,使后者获得相应合作资金。在出版其第三本散文集时,省散文学会给予其3万元资金支持作为回报。就这样,俞福达在各方“支持”下相继出版三本书籍。

        他深知,正是因为其县领导的身份,才能促成这些事情。他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的爱好买单,公和私之间没有了界限。

        “(你说我)失去的东西多吗?所有东西都没有了。其实,失去自由了,也就是意味着失去一切了……”如今,俞福达后悔不已。

        量纪量法分析

        2019年11月,根据浙江省委巡视组移交的线索,舟山市纪委监委启动对俞福达有关问题线索的初核。根据初核情况,舟山市纪委监委于同年12月依规依纪依法对俞福达立案审查调查,并按程序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审查调查,俞福达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俞福达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转移涉案物品,干扰巡视工作,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消费卡,接受旅游活动安排;违反廉洁纪律,搞权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生活纪律。俞福达前述有关行为,亦构成职务违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俞福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俞福达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漠,目无党纪国法,贪图享乐,生活腐化,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俞福达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0年4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向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365bet官网赌场_365bet提款速度_365bet线上足球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365bet官网赌场_365bet提款速度_365bet线上足球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一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