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委编办有效规范 新型研发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工作
发布日期:2022-03-2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为进一步集聚优质创新资源,推动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宜兴市委编办深入研究论证,出台了《宜兴市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理“清”基本概念、设立条件、办理流程等三个方面,对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新型研发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管理工作进行了有效规范,全力保障一流高校科研院所、高端研究机构来宜创办新型科研机构。
一是基本概念“清”。《办法》明确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新型研发机构是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在宜兴市举办的,以推进科技进步、成果转换和民生发展为宗旨,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科研活动的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不明确机构规格、不核定编制,经费形式为非财政补助,实行自主管理运营。
二是设立条件“清”。《办法》规定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新型研发机构登记为事业法人时,必须要有明确的研究领域和方向、有必要的科研设施条件、有稳定的专业研发团体、有充足的开办资金,主要围绕太湖湾科技创新带重点建设产业,并重点支持国内外着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地方政府共建项目。
三是办理流程“清”。《办法》规定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新型研发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时,须经宜兴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且审核通过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运营过程中出现问题或者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应根据具体情形办理注销登记。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页
关闭窗口